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孟祥瀚
訴訟代理人 鍾秉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展元聲請發支付
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惟被告蕭展元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