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38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昌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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