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554號
CDEV,111,橋補,554,202207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54號
原 告 鯤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9,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1/1頁


參考資料
鯤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