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簡字第447號
原 告 顏利昌
被 告 王宣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 年4 月5日7 時43分許,無照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新庄 仔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至該路與自由三路口,欲右轉駛 入自由三路南往北方向車道時,因未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 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道內,竟貿然駛入自由三路北往南方 向車道,致與原告所有、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車體受損( 下稱系爭事故) 。原告因而支出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 下同) 101,300元( 含零件88,800元、工資12,500元) 。為 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01,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 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第191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在劃 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亦有法文。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車輛行照、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盛德汽車車輛 委修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為證( 見本院卷第 11頁至第19頁)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 紀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46頁)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是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二)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固得請求加害人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並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然應以必要者為 限(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 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以,損害賠償既 係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使其回復物被毀損前之應有 狀態,自不應使被害人額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 品換舊品者,應予折舊。是計算被告此部分應負擔損害賠 償數額時,自應扣除上開材料折舊部分,始屬合理。又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 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 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 ,每年折舊率為5 分之1 ,系爭車輛自出廠日98年7月, 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1年4月5日,已顯逾耐用年數,則 零件殘價應為14,800元【計算方式:殘價=取得成本÷( 耐 用年數+1)即88,800÷(5+1)=14,800】。從而,原告所得請 求之維修費用,為系爭車輛零件殘價14,800 元,加計不 用折舊之工資12,500元,共27,300元。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3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6月17日( 見本院 卷第53頁送達證書)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