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1年度,309號
CDEV,111,橋簡,309,202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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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儷蓁宋泉龍之繼承人

宋泉海宋泉龍之繼承人

宋淑芬宋泉龍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111年度橋
簡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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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