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儷蓁即宋泉龍之繼承人
宋泉海即宋泉龍之繼承人
宋淑芬即宋泉龍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111年度橋
簡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