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1年度,113號
CDEV,111,橋簡,113,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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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呂雲華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法扶律師)
胡仁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俊斌

訴訟代理人 胡玉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7月7日16時宣判。茲因原告追加後續增加之醫療費用、保健食品購買費用及輔助費用,卻未當庭就訴之聲明有所更正,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1日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確認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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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