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3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訴訟代理人 陳映姿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天得利事業
有限公司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