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416號
TYEV,111,桃補,416,202207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16號
原 告 蕭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6,7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