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412號
TYEV,111,桃補,412,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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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徐兆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簡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
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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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