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629號
TYEV,111,桃簡,629,2022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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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鎮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鴻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峯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2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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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