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陳泓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榮欽間消費爭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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