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276號
TYEV,111,桃簡,276,2022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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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柄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旻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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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