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1128號
TYEV,111,桃簡,1128,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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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陳思聰
被 告 方榮堅
被 告 裕康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廷
上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 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 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 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 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  裕康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新北市林口區,被告方榮 堅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被告裕康國際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被告方榮 堅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係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為請求,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則 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 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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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康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