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1082號
TYEV,111,桃小,1082,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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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108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蔡維杰
被 告 葉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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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