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調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黃珮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芷菱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 111 年5 月16日及111年6月15日發函定期命其補正,惟逾期 仍未補正,有本院庭函、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 準此,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