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昶毅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月8日出境,並已於108年1月30 日經該管戶籍機關逕為遷出國外之除戶登記,有相對人之全 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從而,本件關於相對人之通 知書應於外國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法裁定駁回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