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2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華即黃傳宗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劉錦隆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惟被告劉錦隆於原 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3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表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查明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