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79號
原 告 周政君
被 告 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鎮
訴訟代理人 何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7月8 日宣判,然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1年7月4日再行提出書狀 ,表明希望將原本請求確認原告對車輛所有權存在之訴,變 更為請求確認兩造間契約無效。本院考量原告原本之訴與預 計變更之訴均係以兩造間車輛靠行登記契約之效力為主要爭 點,如予變更,應可收紛爭一次解決之效;且因爭點與訴訟 資料共通,當不至於過度妨害訴訟終結或加重當事人額外攻 防、舉證之負擔,而屬適當。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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