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7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子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闞周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闞周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
二、經查,本院前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 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在卷足憑,依前揭說 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