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1年度,357號
SYEV,111,營小,357,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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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35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黃琨峰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小字第357號(111 年度營小調字第192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7 月14日上午10時40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21元,及自民國111 年6 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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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