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937號
原 告 賴貞曇
訴訟代理人 黃立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品工程有限公司、林志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6,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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