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46號
原 告 洪瑋廷
被 告 張志忠
訴訟代理人 金元培
被 告 偉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因未合法通知被 告張志忠之訴訟代理人金元培,為保障被告張志忠之訴訟權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偉元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張志忠之訴訟代理人應於111 年8月31日前提出答辯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 造:㈠、是否不爭執就本件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就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項目、數額之意見?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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