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694號
PCEV,111,板簡,1694,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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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694號
原 告 雷伯良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葉慶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慶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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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