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631號
原 告 鄭文成
被 告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蔣若玫
談立敏
王德珠
徐靖昆
徐瑞凰
徐弘昆
徐翊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0
樓
林美雲
徐煥昌
徐迺鈞
徐縈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84元(計算式:
78,800×24.98/100=19,684,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