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565號
PCEV,111,板簡,1565,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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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65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訴訟代理人 高銍汶
黃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任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
,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8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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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任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