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333號
PCEV,111,板簡,1333,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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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33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吳猛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8,902元,及其中新臺幣228,772元自民國96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行(已更名為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 貸款利率自核貸日起為年利率6.99%,為期12個月,期滿後 自動改為年利率13.88%,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記錄,則利 率自動調整為週年利率19.95%計算,直到該貸款之本息全部 付清為止。詎被告自96年9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 欠新臺幣(下同)258,902元及其利息未清償。嗣經渣打銀 行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美國運通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 客戶帳務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為憑,核認無訛 ,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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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