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159號
PCEV,111,板簡,1159,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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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15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呂哲嘉
被 告 黃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向原告申請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之中期貸款,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1日起至112年5月11日 止,當事人並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勞工紓困貸款契約」 1份。原告於109年5月11日依約撥款後,被告須依原告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額未達新臺幣500萬 元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機動計算利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 ,前6個月按月付息,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另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 利息補貼作業須知」規定,於109年5月11日至110年5月10日 止利率調降至0%計息,期間屆滿後回復依前項約定之利率約 定計息。
㈡、被告於110年6月15日向原告申請100,000元之中期貸款,借款 期間自110年6月18日起至113年6月18日止,當事人並簽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勞工紓困貸款契約」1份。原告於110年6 月18日依約撥款後,被告須依原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額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加年利 率1%機動計算利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付息 ,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依「勞動部對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規定,自撥款日起第一年,依前項約定之利率調降至0%計 息,期間屆滿後回復依前項約定之利率約定計息。㈢、惟被告於111年1月間即未依約繳納貸款之本息,110年12月即 未繳納貸款之本金,原告遂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勞工紓困 貸款契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網路申辦勞工紓困貸款契 約」約定條款第10條(加速條款)之約定,將全部借款視為 到期,另依該契約書約定條款第8條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 時,以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金額,並按遲延利率( 按原借款利率計付,即依指標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 年期定期儲金額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加計1%(現為1. 845%)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另自逾期日起算六個月( 含)以内者,按遲延利率之10%,超過六個月者另就超過部 分,按遲延利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請求加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目 前原告仍欠有本金152,663元及如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二、被告於本院111年7月4日言詞辯論時就本件訴訟標的認諾( 見本院卷第51頁)。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工紓困貸款契約2份、 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5頁),按當 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 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 明文,查被告於111年7月4日本院言詞辯論時就本件訴訟標 的認諾(見本院卷第51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即應本於 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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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