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017號
PCEV,111,板簡,1017,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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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0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 告 郭家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及110年6月16日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各1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9 年6月10日起至112年6月10日及自110年6月29日起至113年6 月29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碼百分之1計算,目前則以週年利率1.845%計息, 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 6個月者,另依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 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0年11月10日起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借 款本金166,87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向原告借款,於110年10月4日因酒駕 入監,因此尚未清償完畢,業已向原告取得聯繫,並協商自 111年7月5日繼續正常還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計算表、個人貸款專用借據



暨約定條款、郵政儲金利率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明細、 催告函、回執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 困貸款增補借據等件在卷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 告前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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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