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14號
原 告 鄭祖營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璟和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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