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697號
PCEV,111,板小,697,2022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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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697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勛
被 告 郭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門號0000000000(嗣換號為0000000000)申裝書、換號紀錄、帳單、欠費明細表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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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