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828號
PCEV,111,板小,2828,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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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82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原告與韓羽哲(原名:韓昌儒)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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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