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796號
PCEV,111,板小,2796,202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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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79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鑫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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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