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692號
PCEV,111,板小,2692,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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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69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劉春長劉志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2樓即臺北○○○○○○○○○,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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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