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68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錦標、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東山高級中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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