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119號
PCEV,111,板小,2119,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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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翔陽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塞席爾商頂峯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或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參仟捌佰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提出兩造簽立之契約全文資料、原告公司登記資料,
並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
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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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陽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