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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1903號
PCEV,111,板小,1903,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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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90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陳柏翰
被 告 楊愛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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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