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789號
原 告 古新榮
上原告與被告盧湧元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說明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繳納,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5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二、
(1)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2)提出準備書狀,檢附被告盧湧元、鄭又郡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毋省略)、說明被告盧湧元、鄭又郡應連帶給 付及遲延利息按年息15%計算之法律上依據及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並附繕本二份,以便送達被告。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 劉美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