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1787號
PCEV,111,板小,1787,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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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787號
原 告 褚俊逸
被 告 呂尚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7日23:25匯款新臺幣 (下同)10,000元借被告使用,雙方約定被告於110年7月15 日還款12,000元,之後原告於110年7月8日18:11再匯款5,0 00元借被告使用,且約定被告連同前開12,000元,共還20,0 00元,嗣後於110年7月9日21:52再匯款10,000元借被告使 用,且約定被告多還15,000元,並於110年7月31日結清45,0 00元,又於110年7月13日2:00當面給被告使用10,000元, 雙方談好連同前揭45,000元,總計還款60,000元。於110年7 月15日1:22變成月底還30,000元,於110年7月24日18:31 變成月底還10,000元,於110年7月29日1:28說什麼翹家之 類,還錢日期要延幾天,在當日22:57改成8月20日前還款 ,8月19日又說父親不給錢幫她還款,110年8月19日22:11 說原告借給被告的錢,全部拿去賭博,在借款時都說是父親 跟他拿錢,沒錢吃飯,8月20日又說下個月月底還錢,8月27 日又說9月6日至9月10日會還一點錢,其餘9月底結清,當晚 被告又說9,500元購買原告機車上之排氣管,而原告已於9月 10日交付,被告承諾於10月31日前付清,到了9月12日被告 才先匯款1,000元給原告,之後就不停拖延,更於111年3月 12日不讀不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8,5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LINE通訊對話截圖為證。又被告已 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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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