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1716號
PCEV,111,板小,1716,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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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716號
原 告 雅思德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虹枝
訴訟代理人 李宛真
被 告 郭良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1日向原告承租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10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間為109 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並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 (下同)18,500元,於每月11日給付(下稱系爭租約)。 並約定押租金2個月,應於109年11月1日、110年12月11日 給付,惟被告僅支付1期,110年12月11日則未依約支付, 而被告於110年5月向原告表示當月無法給付,故簽訂且結 書1份,協議支付日期往後延,並向原告借款3,000元,同 年6月被告仍無法準時支付,故再簽訂第2份切結書,協議 支付日期往後延,而110年8月開始,被告多次和原告聯繫 ,都說2天後會繳,但卻一直未能實現,直至110年11月1 日被告之兒子以通訊軟體告知已把房屋鑰匙放在信箱,之 後就連絡不上被告,故迄今仍積欠原告110年8月至10月租 金共計55,500元、電費4,164元、水費271元、鍋爐費1,12 0元,總計61,055元,扣除押租金18,500元,尚積欠原告 42,555元,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給付 原告42,5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住宅轉租契約書、切結書2份 、通訊對話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555元 ,及自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 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 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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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思德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