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1702號
PCEV,111,板小,1702,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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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70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被 告 許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3日下午2時15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號前 ,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訴外人林 宇亮駕駛訴外人明霖文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 車輛受損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車損照片 在卷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調 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卷宗,核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則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二、被告固辯稱撞擊處僅有系爭車輛後保險桿,掉漆面積僅有硬 幣大小云云,惟系爭車輛保險桿確有掉漆之情形,而一般車 廠修復保險桿烤漆受損,均係拆除整支保險桿進行烤漆,則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復整支保險桿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 12,500元,即為可採,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委無足取。準此 ,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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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霖文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