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1696號
PCEV,111,板小,1696,2022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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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696號
原 告 鍾秉學
被 告 何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3日12時51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段2 07巷6弄口,與原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下稱系爭機車)發生擦撞,致原告人車倒地而受傷,系 爭機車亦因此受損(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因此受有下列損 害: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910元: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 右手肘挫傷、多處擦傷等傷勢。㈡交通費用500元。㈢不能工 作損失19,500元:原告因前開傷勢致無法繼續工作,原告擔 任社區總幹事,每日工資1,500元,自系爭事故發生日即109 年3月3日至3月16日,原告均無法工作,故請求不能工作損 失19,500元。㈣系爭機車修理費用2,800元。㈤精神慰撫金30, 000元: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挫傷、多處擦傷,導致無法工作 ,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191條之2,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3,71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否認肇事責任,也經地檢署認定沒有責任。系爭 事故後係基於慰問與原告聯絡,且不跟原告請求前揭自用小 客車車損,結果原告卻反而向伊起訴請求賠償,很不合理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現場照片、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37號處分 書、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鋒錡 車業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假單等 件為據,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調閱 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對於系爭事故之 發生乙情亦不爭執;然否認其有肇事因素,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應否就本件事故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定有明文。
 ㈢查,原告前因系爭事故之發生,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 稱新北地檢署)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經新北地 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以109年度偵字第44838號為不起訴處 分,經原告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聲議 字第83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 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至107、27至29頁),業認 定被告就系爭事故並無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責任。原告固主張 被告並非直行車,係停靠於系爭事故發生地對面巷子、轉出 來後從原告右後方追撞原告云云,惟系爭事故發生前,被告 為直行車輛,原告則係自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段207巷左轉 彎至207巷6弄之轉彎車輛,此據警方繪製之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記載甚明,並有警方所翻攝之監視器錄影畫面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亦同此認定(見本院卷第17頁),足認被告 就系爭事故並無肇事責任,此外,原告復未進一步舉證以實 其說,尚無從推翻檢察官之認定,故原告之主張,實屬無據 ,其訴請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無理由,難以准 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53,7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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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