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1656號
PCEV,111,板小,1656,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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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65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蕭一豪

被 告 徐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條、第206條及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約金之給付標準,本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以及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即原告之實際損失等為衡量,以求公平。經查,本件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難認其有其他損害,兼衡以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原告既向被告收取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可認已獲有相當之經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如約款所示之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合併上述利息計算,實已超過年息16%而有失公允,爰依法駁回原告關於違約金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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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