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40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管禮
王建丞
被 告 永和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琇惠
訴訟代理人 李建漳
鄭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之訴外人莊季維所有BKL-6187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0年05月22日12時22 分許,由訴外人莊榮寛駕駛進入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 被告所屬永和新城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地下停車場内,因 停車場鐵捲門故障突然降下,造成系爭車輛受損,支出修理 費新臺幣(下同)53,521元(工資29,800、零件23,721元) ,又原告已給付被保險人系爭車輛修理費,依保險法第53條 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53,5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稱:
(一)依系爭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僅有系爭社區登記之車輛才 配發遙控器,以方便住戶車輛進出,若住戶欲停放非登記 之車輛須先取得同意,並由警衛開啟停車場鐵捲門才可進 入停車場。
(二)系爭車輛並非經系爭社區登記之車輛,自無隨車遙控器可 供開啟停車場鐵捲門,事前亦未知會警衛人員幫忙開啟鐵 捲門,係駕駛系爭車輛之人見鐵捲門尚開啟之際強行進入 ,也不知社區規定:車輛進入10秒後即自動關閉,又無遙 控器重啟程序而強行進入,系爭車輛受損自不該歸咎鐵捲 門故障,不該由被告負賠償之責。
(三)再查系爭社區停車場鐵捲門長久以來運作皆正常,事故發 生後也無任何報修紀錄,足證鐵捲門當時是正常運作。又 原告沒有辦法證明駕駛系爭車輛之人有遙控器,原告的行 車紀錄器只有紀錄他進入的影像,是否有前車已經進去, 鐵捲門10秒後才會降落,所以才打到系爭車輛等語,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有不法行為,且該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 果關係,始能成立。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系爭 車輛係因被告所屬系爭社區停車場鐵捲門故障突然降下而壓 損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揭諸前開說明,自 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利己事實負舉證之責。查: ⑴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 其內容略以:
00:00-00:03
畫面顯示系爭車輛於路邊左轉欲至停車場入口。 入口處上方鐵捲門為上升之開啟狀態。
00:04-00:09
系爭車輛左轉後前行至社區停車場入口處,車頭緩慢右轉欲 進入停車場車道。
入口處上方鐵捲門仍為上升之開啟狀態。
00:10
系爭車輛車頭於入口前緩慢右轉進入停車場車道。 警示音響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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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車頭仍於入口處緩慢右轉進入停車場車道。 入口處上方鐵捲門開始緩慢下降。
00:12-00:13
畫面內傳出碰撞聲及驚呼聲,系爭車輛車頭已轉進停車場入 口處之車道並停車。
此有本院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是依該行車 紀錄器之錄影內容,莊榮寬駕駛系爭車輛自路邊欲左轉至系 爭社區停車場入口時,該停車場鐵捲門即屬開啟狀態,並未 見有莊榮寬當日先以遙控器開啟系爭社區停車場鐵捲門後才
駕駛系爭車輛進入之相關影像,且該停車場鐵捲門亦係於響 起警示音後才緩慢降下,並無原告所主張故障突然降下之情 事,則莊榮寬當日是否係於使用遙控器開啟停車場鐵捲門後 駛入之正常狀態下,遭故障之鐵捲門突然降下壓損系爭車輛 ,顯非無疑。
⑵又依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1年2月15日新北警永 交字第1114185920號函附永和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所記載 :民眾莊榮寛於上述時地駕駛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 欲進入地下停車場時,由於大樓施工導致車庫鐵捲門不正常 作動,而壓傷車頂及右側車門上方烤漆脫落。現場聯絡管委 會主委甘建民到場,雙方達成共識將以保險理賠,為維護雙 方權益及申請保險理賠,故至本所報案以備查等情,並參以 被告陳稱:原告的保戶到分局備案,主要是向保險公司申請 理賠等語(見本院111年度5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固可認 莊榮寬針對系爭車輛遭系爭社區停車場鐵捲門壓損之事,曾 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為由與被告達成協議,並偕同至轄區 派出所報案備查,然系爭車輛並非因停車場鐵捲門故障突然 降下而壓損乙節,已有前揭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可佐,自難 依此工作紀錄簿之記載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⑶綜上,原告既不能證明其主張系爭車輛係因被告所屬系爭社 區停車場鐵捲門故障突然降下而壓損之事實為真實,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主張,即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53,5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確定訴訟費 用額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