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與損賠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1397號
PCEV,111,板小,1397,2022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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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397號
上 訴 人 蕭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美華間請求返還價金與損賠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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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