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嚴林末
許家敏
前列嚴林末、許家敏共同
代 理 人 薛祐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昌旻、簡秀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昌旻、簡秀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
張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0,000元,是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87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