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931號
PCEV,110,板簡,931,2022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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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東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仲成賴逸翔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對
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4,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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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