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板簡字第2027號原 告 南台彩藝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銘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宜嫻 被 告 台灣納天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RMEN RUBEN ARSLANIAN訴訟代理人 楊瑞英 彭友鳳 林彭友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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