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地租及返還土地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703號
PCEV,108,板簡,703,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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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03號
原 告 張瑞芽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王敏華王免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增彥
被 告 馮志雄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及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11年8月31日前具狀就原告111年3月8 日民事補充言詞辯論意旨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 理人。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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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