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11年度,215號
TPAA,111,聲,215,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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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王台金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
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1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 之望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12號),而聲請訴訟救助,其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經獲准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 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經核聲請人就前揭上訴事件, 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認符合該會無資力認定標準 而准予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11年7月19日 法扶總字第1110001526號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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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