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1年度,1864號
TPSV,111,台聲,1864,20220720,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顯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俊同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17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15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該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